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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核准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向株洲市签署申请报告,并加盖法人公章。
二、申请条件:
1、科技开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3、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专职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人事、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
6、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3%以上。
7、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8、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对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应同时出具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相关有效证明。
三、提交材料:
1、填写由湖南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5、知识产权归属证明。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四、办证程序:
1、书面材料审验合格。
2、现场踏勘合格。
3、报省科技厅审批认定。
4、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凭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5、颁发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准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向株洲市科技局签署申请报告并加盖法人公章。
二、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6、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8、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9、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三、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包括:(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办证程序
1、书面材料审验合格。
2、现场踏勘合格。
3、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市县(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审核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2、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论证意见。
3、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4、其它佐证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
3、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报告。
4、省科技厅审批后,下达批文。
20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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